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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》

时间:2024-06-26 14:18:39 来源: 法律资料网 作者:法律资料网 阅读:86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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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》

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


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》
 

县、区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委、局、办,各直属机构:
《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》、《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》和《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》已经2006年1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印发。
2006年11月18日
 

《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》

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,密切联系群众,体现政府“权为民所用,情为民所系,利为民所谋”,本着“公开、透明、高效”的原则,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,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征集意见的形式。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、市长信箱、市长公开电话、市长接待日和设立征求意见箱、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、发放征求意见卡、走访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条 征集意见的时间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、基层单位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各民主党派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,广泛征求意见。
第四条 征集意见的内容。通过广泛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,了解他们想什么,盼什么,要求政府做什么;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哪些满意,哪些不满意;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以及群众的诉愿。
第五条 征集意见的要求。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征集的意见要有专人进行整理、归类,报政府领导参阅、签批。
第六条 征集意见的处理。对基层单位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,应认真对待,经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,能解决的即行解决,并将解决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或相对人,或在适当范围采取适当形式公示;不能及时解决的,应书面或电话告知,并说明情况。

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“三无”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
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
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“三无”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

工商消字[2001]第149号

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:

你局《关于对“三无”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》(桂工商发电[2001]52号)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生产、销售“三无”产品违反了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。

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“三无”产品,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,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,应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的有关规定,进行处罚。

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

国家税务总局
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

国税发[2009]89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:
 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75号)已发布实施,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,经商财政部同意,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:
  一、财税〔2008〕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“股权转让”,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,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。在执行中,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,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,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,适用该条;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,不适用该条,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、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。
  二、财税〔2008〕175号文件第二、三、四条中的“企业”,是指公司制企业,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。
  三、财税〔2008〕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“行政性调整和划转”,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。
  四、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(入股)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,不属于财税〔2008〕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,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。
  五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(入股)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29号)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  六、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41号)规定,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3〕184号)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。自2009年1月1日起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6〕844号)相应停止执行。



   国家税务总局
   二○○九年四月二十八日